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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土地買賣未登記即轉售罰 [打印本頁]

作者: 寒影幻殘    時間: 2009-12-14 04:34 PM     標題: 土地買賣未登記即轉售罰

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,常有民眾買賣土地,沒辦妥權利移轉登記,即再行出售,等接到稅務局罰鍰裁處書時,才知道原來土地買賣未辦妥權利移轉登記,就再轉售他人,會遭受罰鍰處分。

該局舉例說明,老陳於98年5月30日訂定土地買賣契約,向張三購買土地一筆,未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,土地亦未登記過戶老陳名下,即又於98年6月10日與李四簽訂土地買賣私契,將前開土地賣給李四,其後老陳並以張三為賣方,李四為買方,訂立公契,並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(宗地公告現值為新台幣128萬3300元),則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規定,老陳買賣土地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,即再行出售,應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%之罰鍰2萬5666元。

該局提醒民眾,買賣土地時要確實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,於辦妥權利移轉登記後,才可再行出售,以免因違反土地稅法規定遭受罰鍰處分,而得不償失。


資料來源  台灣新生報
作者: Huusa    時間: 2017-10-28 08:37 PM

裁罰依據分別規定在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稅法
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: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,再行出售該土地,處應納登記費20倍以下罰鍰
土地稅法第第54條第2項: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,再行出售該土地,處再行移轉現值2%罰鍰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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